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如下:
1.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。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,才能构成。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,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,放火罪即能成立,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,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;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2.犯罪侵犯的客体方面的不同。放火罪,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,即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,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安全,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;失火罪不是公共安全;
3.犯罪主体方面的不同。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;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,放火罪有既遂、未遂之分,失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;
4.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。放火罪由故意构成,失火罪则出于过失。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。
法律快车提醒您,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(一)导致死亡一人以上,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;
(二)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;
(三)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;
(四)造成森林火灾,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,或者过火疏林地、灌木林地、未成林地、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;
(五)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。
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"有林地"、"疏林地"、"灌木林地"、"未成林地"、"苗圃地",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犯失火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:
1.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;
2.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;
3.侵犯的主体为一般主体;
4.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,危害公共安全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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